2018年1月,上海綜合執法總隊對上海市某廢料處置企業的綜合性填埋場開展實地查驗,發覺該填埋場一部分生活廢棄物室外打開,生活廢棄物填埋區已經填埋工作,填埋氣導排污口直排斥自然環境。工業除塵設備
高度小于填埋工區約10米,間距約50米遠,該工區惡臭味顯著,攜帶式惡臭味檢查儀檢驗數據顯示當場排出異味汽體出現異常。惡臭味汽體早已明顯危害周圍住戶生活,并數次被投訴舉報。
原環境保護局(現市生態環境局)于2018年4月做出行政許可決策,評定該企業在綜合性填埋場未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避免排出異味汽體,違背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要求,依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要求,決策:(一)勒令廢物處置企業馬上糾正;(二)處罰RMB7.5萬余元。該企業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下稱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市人民政府審理后,經增加審理期限和中斷,修復案件審理,于2020年2月17日做出行政許可決策,對以上行政許可決策給予保持。廢物處置企業仍不服,提到此案起訴,要求撤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復議決策。工業除塵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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